应急管理部、国家
能源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后,剩余服务年限应当与煤炭工业设计规范一致,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或者
智能化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后的剩余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已完成资源整合,通过能力核增可达到中型及以上规模的煤矿剩余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露天煤矿及实施综合
机械化改造或总服务年限达到设计规范要求矿井的剩余服务年限仅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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